今年以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在积极运用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上,注意把握行政协调的尺度,坚持“四项原则”规范协调行为,确保依法协调。
一是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始终坚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原进行协调。坚决杜绝强制、引诱当事人进行协调,更不得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中立、法律释明原则。在案件协调过程中,时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充分发挥法院宣传、建议、协调和法律释明的作用,为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达成提出建议,消除对立,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撤诉率,越权强迫协调,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
三是坚持全程协调原则。将协调工作贯穿于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从立案审查,到庭前、庭中、庭后,都要抓住时机积极进行协调,通过大量的沟通、解释工作力争使案件协调解决。
四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民事调解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协调。对于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都要用足、用活协调手段,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协调的同时也要遵循司法效率原则,杜绝以拖延战术强迫当事人和解,对于协调不成的案件要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