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但因区区10厘米的宅基地,原、被告却因此发生纠纷,以致诉至法院。7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周某损失500元。
原告与被告系东西相邻的邻里关系,被告在翻建房屋时,砌墙时占用了原告土地一部分。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在被告没有建现在的房屋之前,原、被告房屋之间有一宽24厘米的胡同,被告建房后胡同现在只有11厘米宽。
另查明,原、被告所处的地理位置属于市区三类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48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所建房屋占用的土地超过了其登记使用的土地范围,北侧东西长多使用了24厘米,而原告现在使用的土地不足于登记使用的土地范围,因此被告对原告土地使用权构成侵权,但被告占用原告的土地,是原告在被告房屋之间事先有意留出的,虽然被被告占用,但原告没有真正意义的使用价值,对原告没有构成妨碍,而且被告在建房时,原告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是在被告所建房屋既成事实后提出异议,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有失公平,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为化解双方的矛盾,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被告应以赔偿损失的方式向原告承担因其侵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