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郭某和郭某某为达到尽快发财的目的,合伙贩卖毒品,不料在贩卖途中被民警抓获,将自己送进监狱。6月26日,夏邑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郭某与郭某某每人出资人民币11000元,用22000元现金从冯某(在逃)处购得“白粉”38.5克。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郭某某将“脑复康”药片掺入“白粉”中,并用塑料袋包裹。6月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携带此毒品乘坐汽车准备到延安贩卖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郭某身上搜出毒品一包,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50.08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