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在盗窃一辆摩托车时被失主发现,为了逃脱遂对失主进行殴打,致其轻伤。6月27日,夏邑县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欧某伙同张某(已判刑)在夏邑县中医院急诊楼处窃取一辆红色大阳摩托三轮车,二人将车放在中医院西一胡同内离开。失主程某发现被盗后急忙寻找,在找到车后考虑到作案者会很快来骑车,遂在旁边守候。随后,被告人欧某、张某二人骑自行车过来,张某去推摩托车,失主程某即上前问“干啥的?”,欧某对程某进行殴打后逃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