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0年8月份原告陈某骑电动车在阳光小区南门由南向北驶入小区,前方通汽车后,档杆自动滑落,与被告头部发生冲撞,致使原告从电动车上跌落受伤,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经诊断为九级伤残。原告诉求本院依法判令物业管理公司倍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攻击99921元。
经法庭查明:原告受伤事实真实,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南门进口无法完全分割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道的情况下,应喷涂醒目的警示线,档杆应该为可以随时升降的遥控装置,而被告没有做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档杆时未注意观察,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遂判决被告负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停发工资的证明,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求参照有关规定予以部分支持。
事后,被告将挡杆由自动装置更换为遥控装置,自行车,电动车,行人指示标志拆除,并喷涂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警示线,以防止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