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丧失生育能力,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获得支持。7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婚生男孩由女方刘某抚养。
原告刘某和丈夫于2001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男孩。生完男孩后,其便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当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去年夏天,刘某跟丈夫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还发生暴力情形,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刘某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刘某不得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婚姻期间生育小孩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或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优先考虑。该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