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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施“缓兵之计” 执行员力促当场履行

  发布时间:2011-07-22 17:48:1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夏邑县济阳乡的刘某某得到“高人”的指点,企图利用执行和解制度,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以拖过执行的最佳时机,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此举被法院执行干警识破后,刘某某只得与申请人真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申请人的赔偿款。

        2007年2月,董某某因建房购买刘某某楼板89块,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数块楼板出现断裂,经过鉴定部门鉴定,因楼板断裂给董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夏邑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30000余元;刘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商丘市中级法院,2010年7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某没有自动履行法院判决,董某某依法向夏邑县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要求与申请人执行和解,答应在一个月后付20000元,下余款申请人放弃,但是前提是解除法院对其财产的查封,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明白了被执行人的真实意图后,严词拒绝了刘某某企图借助执行和解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刘某某看到执行法官揭穿了他的真实目的后,不得不面对财产被查封的现实,在申请人让步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一起打了四年的官司,在执行员的努力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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