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诞生使世界相对的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中,但是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出现又使国际法处于一种尴尬的的地步,联合国的出现缓解了这种局面,并且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及制定的条约对的发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国际法的最终目的和联合国宪章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而当今联合国宪章仍然是拘束国家最多的国际法文件。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联合国对国际法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国际法价值的多元化,使现有的联合国的作用有些滞后,然而联合国的改革也将推进国际法的发展向一个新的层次。本文浅述联合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作用。
一、联合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作用
联合国成立50年来,无论在确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国际条约,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方面,都为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联合国宪章》的作用
《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法的奠基性法律文件。联合国是依据宪章成立的,并且也是依据宪章发挥作用的,因而宪章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也是其他国际法文件不能相比的,这主要表现在:其一,联合国宪章本质上是一个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它是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加的条约,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条约像宪章那样有那样多的国家受其拘束。它不但拘束联合国会员国,并且依宪章第2条“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的规定,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例外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为非会员国设定了义务。另外.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的规定,确定了宪章的义务优于会员国缔结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规定的地位。从而,扩大了宪章适用的范围,奠定了其在国际法中的优越地位,使宪章具有了普遍的拘束力;其二,宪章第1条所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由于涉及到国际关系中的根本间题,构成了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会员国的普遍赞同和支持;其三,《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应享受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它确立了联合国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缔结协定、派遣代表等等。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确立,使范围扩大,国际组织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使“传统的国际法的许多其他部门也都受到了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四,联合国从性质上来讲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世界政府,《联合国宪章》是个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因而从联合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上来说,联合国必须在宪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应该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法,并发展国际法。可见,《联合国宪章》作为特殊的国际条约,尽管它不是“国际宪法”,但宪章的特殊地位对国际法的影响是在国际法史上前所未有的。特别是联合国确立的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即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一切权力范围内、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基本准则,由于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而夯实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的提出、更新与解释,都对国际法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二)国际法院的作用
由于国际法院法官都是由各国著名的国际公法权威学者组成,它们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则》以及国际法原则办案,近50年来和平解决了不少国际争端,并在有些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一些新的国际规则和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为国际社会提供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即当事国发生争端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公平与和平的解决。二是确认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规则,如1951年国际法院在“英挪北海渔业案”的判决中采用了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后来直线基线方法规定在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新海洋法公约中,并且为各国实践所广泛采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对国际法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法院判决虽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的渊源,但对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三)联合国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作用
联合国成立后,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用法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成为联合国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此,联合国开始了组织国际经济立法的活动。这主要表现在:
1.构筑了建立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基本框架。为此,联合国于1945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进行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两个组织协定条款的谈判、签约,这两个条约于1945年12月27日同时生效,共同成为战后宏大经济秩序规划的一部分,为战后国际经济的复兴乃至今天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后,特别重要的是在1947年主持签署的《关贸总协定》,经过近50年的努力,截至1994年底完成乌拉圭谈判,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1995年l月1日起改为世界贸易组织),从而确立了世界自由贸易体制,完成了战后最宏伟的国际经济立法使命。
2.进行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努力。为了改变旧的世界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家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互利原则下的经贸关系,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于1974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确立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15项法律原则,从而使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具有了广泛性。
3.加强了国际贸易立法。为了消除至少是减少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通过了一系列国际贸易法律,其中包括《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促进了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与统一。
4.积极支持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国际经济立法实践。制定了诸多的法律,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具有“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的职责.联合国成立后,开始了大规模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为加强国际法编纂工作,于1949年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推进国际法编纂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联合国主持进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讨论了许多国际法问题,草拟了一系列条约案文,迄今为止,有些案文已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成了正式条约或公约。这些公约都是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就的条约草案的基础上,由国际组织会议和外交会议通过的。这些公约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如国际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都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由于这些立法活动的成果,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部门,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空间法、国际民航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等。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立法史上取得的最杰出成就之一,这部海洋法典为管理全部海洋区域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法律体制。可见,对国际法的编纂是联合国的重大贡献。
二、联合国对国际刑法的发展作用
5.联合国通过条约不仅加强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力度,还加强了国际刑法公约的实施,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属国际较新的国际刑法,该公约不仅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在现实中的作用,而且也推动了国内刑法于国际刑法的衔接,使国际刑法适用成为现实,也只有这样才会让我们感受到国际法治建设的成果。经过22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12月16日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的最主要贡献在于对国家豁免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公约的出台结束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各自为政的局面,而国家豁免原则是现阶段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它首次以公约的形式确立了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发生商业交易、雇用合同和侵权关系等交往过程中各自的地位,以际在处理财产、工业和知识产权、参加集体机构、国有船舶等问题上的民事法律地位。这对于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经贸发展和民商事交往将有重要的意义。总之随着联合国公约的不断制定、通过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作用会不断的加强。
三、联合国改革对国际法发展的寓意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成立的“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 向国际社会公布了该小组的研究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 正式启动了联合国新一轮的改革。该报告所主张的联合国新一轮改革, 与以往联合国任何一次改革都不同, 它不仅是简单的联合国机构改革, 而且是以确立和落实综合安全观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规范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2003年3月20日英美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使安南认识到, 联合国的改革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而不对其基本的政策和结构进行改变, 它将遭遇和国际联盟相同的命运。伊拉克战争是美英等国在没有获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的战争。这场战争不仅作为美国的单边主义行动, 给联合国, 特别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权威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冲击。美国破坏了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制度。
然而, 伊拉克战争所导致的国际法“ 危机” , 并不是孤立的偶然现象。实际上, 它集中反映了现行的国际法和联合国体制相对于国际社会发展变化的严重滞后性。现行的国际法和联合国现有的体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关系的产物,它反映了当时的国际格局和国际社会防止国家之间发生战争的迫切愿望。在冷战结束以前, 这一体制虽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但毕竟避免了新的世界大战发生, 给人类带来了超过半个世纪的整体和平, 并促进了一大批新兴国家的独立和不少民族的解放。但是, 随着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关系和安全形势的巨大变化, 这种建立在旧的国际关系基础上的国际法和联合国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面对世界上惟一超级大国的单边主义战略和行动, 国际社会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和法律措施。
现行的国际法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发展起来,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安全问题是国际法的首要问题,也是联合国的首要的问题,经过60年的发展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国际社会使联合国和国际法表现出了充分的不足,联合国的改革从安全观和内部结构的改革使联合国的在国际社会的作用会更大,而联合国的改革必然引起国际法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