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但从协议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协议内容不具有合法性。且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未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无权以协议书主张分配40%的赔偿款。7月2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返还给原告周某为其垫付的实际费用5649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2月24日,赵某在苏州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8月17日,赵某与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某为赵某代理打官司,赵某将追回款项的40%支付给周某。此后,周某多次去苏州。赵某在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后,又委托江苏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苏州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给赵某各项费用合计26余万元,该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周某在多次去苏州期间,共支付与本案有关的苏州市内交通费196元,商丘与苏州区间、商丘与北京区间往来列车费4738元,照相费10元,住宿费505元,手机费200元,以上合计5649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协议书从性质上属于公民委托代理协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故该协议内容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签订后,周某虽多次往返于苏州与商丘之间,但并未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无权以协议书主张分配赵某40%的赔偿款,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周某确实为此事垫付了一部分费用,该费用理应由赵某承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