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三人预谋抢劫,在被害人开门之际,进入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进行抢劫,以致受到法律的严惩。7月2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修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修某伙同王某、修某某(二人已判刑)多次预谋抢劫后,从郑州到商丘,于2009年8月25日、27日两次乘坐出租车到被害人高某公司楼下实施盯梢,同月28日8时许,王某、修某某乘高某开门上班之机进入高某室内,持仿真手枪对高某及其家人实施威胁,用胶带将高某及其家人捆绑,采取拳脚殴打、用菜刀割划高某面部等手段,威逼高某某给其现金200万元,并在室内翻找钱物,后二人在等待高某司机筹钱的过程中,察觉有人报案,即带上高某价值16000余元的宝马车钥匙、鉴定价值4540元的两部三星牌手机和三块玉饰逃离现场,在商丘长途客车站与修某会合后一同逃往郑州,修某同月30日将二人抢劫所得两部手机销赃,共得赃款850元,案发后追回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害人。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修某系共同犯罪,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