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义务帮工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帮工人王某赔偿帮工人李某医疗、护理、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万5千余元。
2010年10月1日是个好日子,朋友王某要结婚,李某到王某家忙里忙外不亦乐乎,酒席结束后,王某的父亲派李某骑摩托车去送客人。可就在返回的途中,摩托车突然刹车失灵,致李某摔落在公路旁的沟里。李某住院治疗康复后,留下了残疾,经鉴定李某为六级伤残。之后王某与李某在医疗赔偿方面说不到一起,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无果后,起诉到夏邑县人民法院,请求王某赔偿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所受的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被告送客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王某应该对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放松了警惕,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判令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