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如何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命题。笔者认为,我院从四个方面不断加强调解工作,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建立有效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牢固树立和谐解决纠纷的思想,深刻认识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我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契机,提出了“强审判、重调解、促执行、保稳定”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学习,使广大法官深刻认识到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缓冲器”和“两个效果”的最佳统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而牢固树立起和谐解决纠纷的工作理念。思想观念的解决,统一了法官的工作认识,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出台实施了《宁陵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之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审判活动、考核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调解各个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即结率、息诉率进行综合考核,将“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法院调解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为促进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研究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对调解工作开展检查、督促、评比、考核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同时不断修订和完善调解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全面推行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和执行和解,完善审判质效考评制度,制定合理的调解指标,运用调解激励机制,调动起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给予关照。一是力量上倾斜。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组调整审判力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如从事民商审判的21名法官,平均年龄35岁,100%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是全院力量最强的集体之一。二是物质待遇上倾斜。我院规定:调解一线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一律优先落实;每年组织一次“调解能手”评选,对“调解能手”予以重奖。三是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我们在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积极推进诉讼和调解对接工作
为推进诉讼和调解工作的有效对接,完善机制建立了六项制度:一是实行特邀调解员制度,由法院向各乡、镇司法所、村居调委会聘请特邀调解员,并召开聘任会议,发给调解员聘任书,以增强调解员荣誉感。二是实行协议确认制度,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依法予以确认。三是协助调解制度,由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审判人员调解诉讼案件。四是委托调解制度,把法院已受理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员调解。五是引导诉讼制度,对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以消除社会矛盾隐患。六是旁听庭审制度,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在受理案件前,在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途径的前提下,建议其将纠纷先由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对农业承包、相邻关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等案件,大部分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庭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于经过调处中心调解未果,当事人要求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就近立案、巡回立案、即时调解等有效举措。对一些复杂案件,在裁判后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四、创新调解方法,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一是创新调解机制,使审限和调解达到有机统一。探索诉前调解机制、诉调对接机制,以张弓法庭为试点,开展调解员进法庭活动。大胆探索即审、即调、即判的便民速裁机制,截止到目前,速裁案件45件,达到案件总数的39.2 %,调解结案 104件,平均审限16天,比非速裁案件平均缩短14天。二是院领导主动协调,充分发挥调解功效。针对社会矛盾尖锐影响地区稳定发展的涉农案件、群访群诉案件、弱势群体案件、关系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案件,院领导及时介入,与相关部门协调开展调解工作。两年来,经院领导协调,使涉及多个自然村的900余户村民资格、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得到化解。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一步拓宽调解领域。采取与人民陪审员配合调解,利用村委会、行业专家的经验及专长,协助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调解成为法院与社会有效衔接的桥梁。截至目前,全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8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46%,执行和解率51%。四是制定《调解工作规范》,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对法官在调解中的言行,法官职责,调解文书的制作做出要求,并提出庭长、副庭长要亲自抓好案件协调,深入第一线开展调解,院内通过开展评选精品案件,强化全员的培训和交流,开展调研,多方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五是强化“三个一”的调解意识,使干警的“六个能力”得到提高。将诉讼调解工作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特别强调“一件案件就是一个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一名当事人就是一条密切与人民血肉联系的渠道,一次调解就是一堂法制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引导,逐步提高干警的学习认知能力、主持协调能力、洞察辨析能力、沟通疏导能力、掌控度势能力、释明促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