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种植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某万寿菊加工厂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750元。
2007年原告在被告处引进种子种植万寿菊花9.5亩,双方签订了种植收购协议书,并约定了每亩最低800元的收购价,后因被告提供的种子劣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产值,造成损失575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种植收购协议书,并约定每亩800元的最低收购价,且被告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数额5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被告对此部份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