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未通过房主同意,擅自转租店面,不仅需要支付大量的转让费,还有可能担负着不能与房东续租的风险。2011年8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因房屋擅自转租而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判决由被告鲁某将店面交付给原告王某,并赔偿占用店面期间的费用1500元。
2010年年底,承租人刘某在未经房东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即将到期的店面转租给鲁某,而鲁某在转让店面时仅听凭第一承租人刘某的一面之词以为房东已经同意,并未通知房东。在房屋租凭期已满后,房东要求收回店铺,而鲁某却已经支付了远远超出租赁费的转让费给刘某,当然不情愿交出店铺希望能继续经营,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店面,并由鲁某赔偿损失。
夏邑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到期后,房东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处分的权利,而鲁某在转让店面仅听凭第一承租人刘某的一面之词未通知房东,故对其损失自己应承担责任。故法院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