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郭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7月19日,夏邑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3月14日先后将屈某和黄某的面包车玻璃砸坏,经鉴定两车玻璃的损失价值为1577元;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又将王某的车玻璃砸坏,价值600元;同年12月7日夜,被告人郭某无故用刀将苏某砍至轻伤。2011年3月5日,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了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