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近日,商丘中院审结一起不孝子孙殴打古稀老人的案件,宣判后,上诉人虽未表示任何异议,但由该案引起的思考,却很值得引起当事人的反省。
上诉人陈XX系上诉人陈X民的儿子,被上诉人陈X才的孙子。陈X才膝下共有四子,四子均已成家单过,每家均拥有独立的宅基地,陈X才与老伴独自在老宅居住。上诉人陈X民排行老二,平时与父亲陈X才因家务琐事素有不和,常生纠纷,但并未形成大的矛盾。2007年10月份,因陈X民的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在农村已至谈婚论嫁的年龄,因陈X民仅有一处宅基,次子的婚事因此受阻。父子二人便想将陈X才居住的老宅据为己有,老人断然拒绝,称在其百年之后,宅基方可易主。父子二人的目的没有达到,兼之受到其余兄弟及邻居的指责,恼羞成怒,竟于10月7日在邻居陈X勤家门口以扇耳光、锤打头部的方式对老人进行殴打,致老人构成轻微伤,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1853.62元。陈XX、陈X民也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老人出院后,当即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153.62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认为陈X民父子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其已在老人起诉后主动支付了1300元,故判决陈X民、陈XX赔偿陈X才853.6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陈X民、陈XX不服,以原审适用简易程序违法、认定殴打事实成立错误、判决没有依据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X民父子殴打陈X才的事实有睢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及睢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原审认定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且本案争议标的额较小、权力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民诉法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原审适用程序及判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官在查明事实之后,认为父子亲情不应因一场官司而就此中断,故竭力调解本案,为了消融矛盾,让亲情回归,几次三番打电话、赶赴当事人居住地做工作,老人陈X才同意调解,但陈X民父子二人始终不和承办法官见面,也不接电话,对调解采取回避的态度,后经村委从中协调多次,仍不露面。二审为避免久调不决,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充分的调解工作仍不能达至目的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考虑到本案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二审决定在当事人居住地公开宣判本案,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当地群众表示:乌鸦尚知反哺、羊羔也懂跪乳,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陈X民父子的行为违背伦理道德,除应受到法院判决的处罚外,还应受到舆论的谴责。法院工作及时到位,充分反映出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理念,同时给了关注本案的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