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被告本是经济往来的朋友,却因为一张收条走上了法庭,随着案件进入鉴定环节,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劝导下,原、被告最终放弃了诉讼,达成和解。
2010年5月,李某因工程需要,在王某处订做了若干铝合金窗户,一年后,双方对该笔业务的款项是否支付发生了纠纷,李某说钱已经支付,王某说没有此事,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举证时,李某拿出王某的收条一份,收条上显示,王某收到窗户款10000元,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王某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此收条是自己所打,但日期被改动了,双方对收条发生了争议,王某提出鉴定,李某也表示愿意奉陪。
案件进入鉴定环节后,工作人员在双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时,不失时机地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告诉了双方鉴定费用负担以及涂改收据干扰诉讼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官的多次劝说下,王某放弃了鉴定申请,李某也同意给付王某相应的款项。原来李某和王某最近由于琐事产生了矛盾,李某就将王某在以前业务交往中出具的一份数额相同但日期不清晰的收条进行了处理,本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但不想差点儿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