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3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启明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启明伙同王涛、朱鹤、李运输、张子义、赵辉(均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陵县程楼乡高庄东地砍伐林木677株,经勘查折合材积121.9691立方米。案发后,王涛、朱鹤、李运输、张子义、赵辉五人被缉捕判刑,被告人刘启明负案在逃,后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刘启明到法院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启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启明在案发后虽负案在逃,但其能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审判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投案的,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