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5日,虞城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给别人起外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陆某因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徐某谅解被从轻判处管制一年。
2010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酒后返回宿舍,因故与室友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徐某右手第一掌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之损伤为轻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另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即时赔偿被害人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