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以车代步的车辆在激增,人们在享受安逸的生活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在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伤的大都是弱者,为了使他们的权益得以保护,不使他们身体受伤后心灵再受到伤害,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做到“四到位”确保了赔偿款执行兑现率。
一、履行时间给到位。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对于被执行人是保险公司的案件,虞城县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被执行人足够的履行期限,十五天内让其自动履行,杜绝采用以经立案就查封被执行人账户的现象发生,让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时间给上级部门汇报,以便将案件标的款给付当事人,杜绝矛盾激化。
二、案件标的款如何给付告知到位。执行案件立案后,在下发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时,一并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在执行通知书的左下方注明案件的标的款、诉讼费、执行费的数额和法院的账户及开户行,以便于被执行人履行,缩短了执行期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处理查封物协商到位。对于没有金钱履行能力的当事人,虞城县法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同时告知被执行人督促其想法履行义务;对于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官便向被执行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各种法律文书已向其家人或公告送达,希望其能配合执行,便于处理查封物,让其感受到执法的人文性和法律的温暖。
四、执行和解工作做到位。案件执行和解的优势就是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使当事人能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了结掉他们的纷争,虞城县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能执行和解的案件,采用各种方法与当事人做工作,以期当事人能和解,执行和解后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以确保受伤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