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不断加大对自诉案件的调解力度,逾八成案件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8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45件,其中调解结案38件。
该院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断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将调解程序贯穿于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一是庭前释法。开庭前,先由法官先给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准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心中有数。
二是讲明利害。指明调解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诉累等好处,而判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加重当事人身心和经济负担等弊端,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
三是真情感化。和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坦诚相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真情去感化当事人,促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