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丈夫生前欠下借款,妻子竟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8月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偿还丈夫生前欠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
原告李某与赵某(已故)的弟弟是同学关系,平常交往不错。2005年底,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赵某借款后,先是做桐木生意,后来又养鸡,并支付了部分利息给李某。直到2009年1月14日,赵某给原告李某打了张欠条。后赵某病故,原告李某多次找到赵某的妻子周某、儿子赵某某索要此款,他们母子均推脱,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借款给赵某用于做桐木生意和养鸡,说明该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因此该债务属家庭债务。在借款人赵某去世后,其妻周某对该借款仍有偿还义务。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赵某的儿子赵某某在继承其父遗产的范围内也有偿还义务,因原告李某没有举出被告赵某某继承赵某遗产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对该借款双方对约定利息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