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在饭店包间里吃饭,开啤酒时瓶盖蹦到隔壁包间里,双方发生冲突,后来厮打,最终酿成了血案。被告人刘某、陈某把被害人廉某、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廉某、陈某某均构成轻伤。8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和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查明:2010年11月21日晚21时许,被害人廉某、陈某等人在归德路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天香美食城喝酒时,开啤酒时瓶盖蹦到隔壁罗某、贾某等人吃饭的桌上,双方发生冲突,贾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带几个人过去。被告人刘某、陈某到现场后对被害人廉某、陈某某进行殴打,并砸了饭店里的东西,后逃跑,经鉴定廉某右手创口构成轻微伤,牙齿露髓构成轻伤、陈某某心脏瓣膜损失构成轻伤,被损物品价值3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被告人陈某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各被害人均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均系在校学生,均能认罪、悔罪,且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