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以侵犯隐私权为由,阻止邻居在新房二楼后墙留窗户。8月5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原告建房的行为。
睢县河堤乡农民申某与李某是前后邻居,申某居前,李某居后,中间隔有柏油路。2011年农历3月26日,申某拆除旧房,建两层楼房,建好一层时双方无争议,建第二层时,因申某在二楼的后墙留窗户的问题,李某与申某发生纠纷,李某以侵犯隐私为由不让申某留窗户阻止申某施工,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经村民申某某从中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申某二楼可以留两个窗户,一头一个,但是不能超过50公分。在垒窗户时,因大小问题,李某与申某的妻子发生吵骂。申某认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申某建两层楼房,与被告李某家相隔有柏油路,中间有一定距离,没有侵害被告的权利,被告不应干涉原告建房。被告辩称的原告在二楼后墙上留窗户侵犯其隐私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被告家的窗户都可以装上不透明的玻璃。被告辩称的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履行,原告在二楼后墙只能留0.5米×0.5米的窗户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理由是:该协议是在原告建二楼留窗户时,二被告不让留的情况下,原告为急于建房做出的妥协,并非是原告完全出于自愿,这种协议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现在原告反悔,不愿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属于要求撤销原来的口头协议。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为通风、采光在二楼留窗户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没有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