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城市马路边一个窨井盖没盖好虚掩着,造成途径此地的路人不注意踩翻致伤,对该窨井盖拥有管理的二单位,因此被告上法庭并进行了赔偿。
2011年3月18日下午,原告潘某行走至夏邑县城区昌盛路东侧,不注意踩到路边一个虚掩着的窨井盖上,侧翻的窨井盖将他右下肢碰伤。他人当即报警并将其送到夏邑县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清创缝合,住院11天,前后住院各种花费532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夏邑县某公司和夏邑县某局,作为该窨井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对该窨井的设施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和管理,以保证公民的出行安全。由于该井存在瑕疵,造成井盖翻转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二被告对原告人身埙害的后果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白天在能够辨别井盖虚掩、在没有其他外界阻力导致其踩翻井盖,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埙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解释)规定精神,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