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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保险 出了车祸遭拒赔

  发布时间:2011-08-09 16:59:2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任某顶替贾某在原告某县烟草专卖局工作,200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包括贾某在内的26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任某驾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被告保险公司接收了索赔材料但拒绝赔偿,原告某烟草专卖局起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0万元,8月8日,睢阳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烟草专卖局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查明,2004年8月,任某顶替原告单位职工贾某在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包括贾某在内的26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于当日交付保费2600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09年7月18日止,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中均有:投保人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任某于2008年12月27日驾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于2008年12月31日火化。2009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未予赔偿,形成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使用了贾某的名字为任某投保,却没有履行如实向被告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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