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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致人失明 法官耐心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1-08-10 16:22:4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3日,夏邑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称在家因啤酒瓶自爆,致使右眼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损伤达到七级伤残。由于与生产厂家夏邑县新星啤酒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啤酒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夏邑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后发现,由于王某及其家人均为农民,证据保全意识欠缺,在啤酒瓶爆炸后现场保留不完好,加上从爆炸到起诉时间较长,有些酒瓶碎片已丢失,导致爆炸原因无法鉴定,又由于王某受伤后是在当地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较为简单,上面没有显示是否从眼睛中取出异物,仅从王某提供的证据难以查明啤酒瓶系自爆还是外力作用导致爆炸,而被告认为自己的啤酒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认可该啤酒瓶是自爆,拒绝赔偿王某的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并没有适用证据优势规则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力图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通过商议后,合议庭考虑到当事人往往对自己的代理人比较信任,便决定首先从做双方代理人的工作方面下手,向他们讲明利害关系,并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中的来,一起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双方的代理人对合议庭的工作都很支持,王某的代理人领着法官到王某家中做王某及其家人的工作,希望她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一开始王某的情绪很激动,不愿做出让步,认为自己本身就是受害者,右眼已经失明,再让她做出让步,实在难以接受。面对这种情况,法官们耐心的向王某言明利害关系,指出她在本次诉讼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最后王某言语间有所松动,表示可以在数额上让一些,但具体让多少,他们一家人商量一下,并留下了家里的联系电话。另一方面,法官们又与啤酒厂的代理人一起到啤酒厂给啤酒厂负责人做调解工作,啤酒厂的负责人表示,他也很同情王某的遭遇,也并不是他们赔不起这些钱,而是因为王某保存碎片不完整,无法做鉴定,责任在王某,如果他们认可了啤酒瓶自爆,会给他们企业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了解到这种情况,法官们向他指出即使本案胜诉,啤酒厂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因为社会公众往往同情弱者,更愿意相信啤酒瓶是自爆,而且也可能会使当地各级销售商产生后顾之犹,甚至放弃销售他们的产品,从而影响到他们的产品在当地的销售。如果啤酒厂能主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无论是出于勇于承担责任还是出于对伤者的同情,都能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从另一方面看实际上提高了企业的声誉。通过一次次的调解,一次次的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啤酒厂一次性给付王某现金13000元作为补偿,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原告接到钱后,激动的流下了眼泪,并一再感谢办案的法官们。她说钱虽然没有原来期望的那么多,但看到法官们真心实意的为她好,实实在在的为她着想,她和家人都很感动,法官的耐心工作让她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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