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车祸现场被害人多次被辗压,已无法辨别年龄,更无从查找姓名,未知名行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8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由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的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保险公司支付无名氏赔偿款10万元由该民政局代管。
法院依法查明,2010年1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尚某驾驶豫LA9937号货车从陕西运送货物到江苏南通,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438KM处南幅时与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未知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未知名行人死亡,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驾车逃逸。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尚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行人负次要责任。
此案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未知名行人主张权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无名氏赔偿款10万元,该款由民政局代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