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12日,被告人王祥福因故意伤害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1年1月29日时许,被告人王祥福的妹妹王某(另案处理),因家庭琐事与其夫陈某发生争执,王祥福便与其父王甲、王某等七人租一辆面包车到睢县尚屯镇齐庄村王某的婆家出气。被告人王祥福用木棍夯打王某的婆母王乙的头部,王某用手电筒朝王乙头上砸,手电筒被砸坏。经法医鉴定,王乙左额叶脑挫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祥福赔偿王乙各项费用9万元。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祥福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祥福悔罪表现明显,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决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