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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欠货款 债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2 09:49:0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二人合伙做生意,欠原告货款一直未有偿还,原告诉至法院,依据法律判决二人共同偿还货款。8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高某、王某于支付原告张某货款19.5867万元。

        2009年以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着买卖业务关系,二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原告为二被告供货毛毯。2010年1月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2010年春节前偿还6万元,春节后至正月底以前偿还6万元,所剩货物在春节前全部退清。二被告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2010年6月14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货款35.7867万元未予支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经协商,二被告又向原告偿还货款现金9.5万元,以货抵账5.5万元,退货价值1.2万元,共计金额16.2万元。现二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9.5867万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二被告供货毛毯,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依法保护。二被告拖欠货款不还,是造成纠纷的原因,在本案中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被告系个人合伙关系,因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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