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注重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统一,依法办案和文明服务相互促进,辩法析理和定纷止争相互融合,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一是抓根本,坚持依法办案和文明服务相互促进。案件调解中,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办案、文明司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将程序公正和热情服务贯穿于诉讼调解活动的全过程,既严格依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规范诉讼中的每一环节,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氛围,又通过法官清廉公正的自身形象、公道正派的人格魅力,取信于当事人,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不正确认识,弱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解协议的达成。
二是重实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统一。案件调解中,坚持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衡量案件调解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主动地站在全局的高度和社会和谐的高度看待调解工作,更多地站在多数社会公众的立场上进行思考和判断调解活动,以法官克难攻坚的胆识和敏捷超前的智慧,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使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更大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融合的思维过程中,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判断,引导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有效提高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促进调解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最佳优化组合。
三是上质量,坚持辩法析理和定纷止争相互融合。案件调解中,在不违背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前提下,注重给予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指示,通过发问、告知、提醒等方式,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德法并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理、合情、合法。在重视调解的同时,又注重防止和反对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在调解工作中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发生,充分体现诉讼调解活动辩法析理和定纷止争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