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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 触刑律自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1-08-12 15:46:0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然而,一些当事者却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

        8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安东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旭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安东是工程承包商,他在2008年的时候,跟被害人李某签订协议,由刘安东负责某个小区的路面工程。当时在合同里边约定整个工程的总款是在10多万元。

        2009年的时候工程是完工了,被害人也陆续给了刘安东部分的工程款。但是一直到了2010年的12月份,还有6万工程款没有结清。

        刘安东把被害人李某不还钱这事跟他朋友王旭商量,并提出既然被害人李某不还钱,他们就想找个机会把被害人带走,关起来,按照正常的程序你不还钱,我就采取一些别的办法把你关起来,这样他一害怕就把钱还了。在12月的一天早上七点多钟的时候,提前来到被害人住的小区的底下的车库,在那儿等着被害人。他知道被害人早上七点多的时候会到车库取车,趁被害人取车的时候,就把被害人从车库带走的,带到了刘安东住处。

        在刘安东住处被害人李某虽然承认其欠刘安东6万元工程款,但称其搞工程把钱赔光了,现已无钱可还。刘安东听到此话后恼羞成怒,便伙同王旭对李某实施殴打,造成李某轻微伤。直到第二天被害人家属报案以后,李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刘安东为索取债务伙同王旭二人,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刘安东、王旭对被害人分别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至被害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安东、王旭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维权提醒: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的特点提醒人们,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其次,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同时,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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