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重大误解签协议 显失公平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1-08-15 15:30:3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在签协议时原告对协议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转让价格也显失公平,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8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赵某、赵某某与被告周某、周某某在2010年7月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2010年7月6日,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转让协议”,甲方为二原告,乙方为二被告。协议内容为:甲方与乙方就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所有的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划分事宜。 1、甲方同意将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70余万元。转让后自2010年7月6日以前的除(某县国电的债权归乙方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涉税问题有原法人赵某及出资人赵某某承担。2、乙方同意接受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某县国电的债权,并且自2010年7月6日其承担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新发生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负责该公司后期各证件变更事宜的费用,但应积极配合办理变更事宜。二原告和二被告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字。二原告于2010年7月6日收到被告现金700000元、2010年10月15日收到被告现金19600元。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7月8日变更为被告周某。2010年1月29日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结算单价开具错误为由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蓝字增值税发票号码为02880828-02880844,票面金额共计1689774.31元,税额287261.61元。2010年8月17日国电某县发电公司为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燃煤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418120.65元。二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将二原告起诉至商丘市某人民法院,要求二原告及张某返还急需认证的7份票据,要求二原告履行转让协议,交付财务凭证、帐目及有关财产。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销煤炭应当经国家许可,原告认为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丘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本身经营资质就有一定价值,在办理过程中,就需要很大一笔费用,这也是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的事实,原告认为其有两个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为此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出售一个公司,而其并没有意识到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当将该公司的全部财产予以交付,而且,该公司仅在国电某县发电公司就享有超过100万元的债权,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中仅有70余万元的对应转让股权的价款,原告对此构成重大误解,转让价格也显失公平,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