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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一、二、三、四调解法” 工作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08-17 09:52:59


        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从办案人员的思想意识、工作方法、协调关系、把握时机等方面入手,总结出“一、二、三、四调解法”,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树立“一个观念”,即“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能够避免当事人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永城法院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要求干警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观念,打牢“调解优先”理念的思想基础,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寻求调解结案,追求案结事了。

        二是坚持“二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就是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把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作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前置程序,在调解中始终保持中立,居中调解,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坚持合法原则,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三是搞好“三个协调”。即协调好各方当事人,寻找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协调好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调解的达成和调解方案的落实;协调好社会相关部门,积极为落实调解协议提供便利。

        四是把握“四个时机”。一、根据案件特点,把握好立案前的调解时机,争取诉前调解解决纠纷;二、通过证据交换,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争取庭审前调解结案;三、强化庭审功能,查明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焦点,把握好庭审调解时机;四、摸清当事人心理,把握好心理时机,适时组织调解。通过对不同阶段不同时机的把握,精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争取案结事了。

        由于该院对调解工作思想重视,方法得当,1---7月份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二,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受到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表扬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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