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人依法实现权益的最后途径。由于各种原因使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没有能够执行到位,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何克服“执行难”呢?我在执行工作中逐渐摸索出了用执行和解法去破解它,执行和解的优势所在就是能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他们之间的纷争。
“执行和解”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在执行涉及民生案件时,我一直坚持执行和解优先的原则。在执行该类案件时我一直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就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工作,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在平衡法、情、理、利的基础上,争取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并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例如今年我在执行虞城县某医院在抢救一起交通事故人员受伤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引起了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官司,经法院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依然很大,通过我不懈努力的做思想工作,才化解掉两家的纷争,解开了两家几年的心结。
这个案件的案情是这样:2007年2月3日10时许,卢某驾驶豫NXXX牌面包车由西向东行使到利张路6KM+130M处与田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卢某死亡,其他四人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抢救的过程中,卢某因失血性休克已死亡。杨某等人认为是虞城县某医院行为延误了卢某的抢救时机,导致卢某死亡。2007年4月11日,原告将虞城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万元。
此案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虞城县某医院赔偿给原告杨某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004.5元。虞城县某医院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4月份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随后不久,杨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某医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4月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判令虞城县某医院赔偿杨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8824.85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杨某等人再次申请执行此案,法院依法向虞城县某医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虞城县某医院称:此案已向上级法院申诉,医院也无钱赔偿给他们,况且医院又不存在过错,这场官司要继续打下去,给医院个明白的说法.....。
杨某等人自此案立案后,每天都到法院找我,哭泣着称生活困难,医院有那么多钱,为啥他们不给等等,要求尽快执行医院....。
如何才能将此案执结,化解掉他们之间的纷争呢?我一直在思考着这个问题:虞城县某医院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显示,其无任何动产和不动产,只有一个账户经查也没有钱,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只能使双方当事人矛盾更激化,抵触情绪更大...,最后我决定此案应采取和解执行的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决定先给双方当事人做好工作,然后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消除他们之间相互不理解和误会。
我首先找到了虞城县某医院的负责人,给他们做工作说,医院就是再次申请再审,如果进入再审程序,医院有证据证明医院无任何过错吗,况且此案已经过三审,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已向法院提供....,退一步说,从道义上讲,人家人都伤亡了,赔偿给人家些钱,也是对生者的一种安慰和救济....,慢慢地虞城县某医院负责人接受了执行法官的看法,表示会尽力赔偿给杨某等人款项,但需要分期分批的进行。
我又给杨某等人做工作说,你们家出现这样的事故,我们都很同情,案件的执行需要一个过程,你们也知道你们双方存在着争执和抵触,一次性让医院拿出那么多钱,说实话,医院也存在着困难,先让医院给付一部分钱后,剩余的分期分批给付好吗?最后,杨某等人表示同意此种执行方案。
今年7月22日,在我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坐在了一起,在各自谈论了对此案的看法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虞城县某医院先给付杨某等人22000元,剩余的案件标的款268240.85元半年之内给付清,即从2011年8月份起每月10日前给付杨某等人4500元,最后一个月将剩余款项全部给付清。
当然,在执行工作中会有很多的执行方法去破解“执行难”,化解他们的纷争,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去创新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艺术,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