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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8-18 12:22:23


        今年,自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被确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以来,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1件。其中行政赔偿1件,行政不作为2件,不服建设行政处理4件,不服行政处罚3件,治安行政处罚1件。在这11件案件中,2件驳回起诉(未上诉),1件经协调赔偿结案外,其余均经协调撤诉结案。均服判息诉。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取得的效果

        今年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些效果主要体现在:

        1、提高了服判息诉率。今年,我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1起案件中,全部服判息诉,无一起存在矛盾隐患。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找准问题,加强协调,谨慎处理,案结事了。在受理案件时,就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甄别,通过审查,如果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的焦点明确,就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承办人员要找准争议的焦点问题,然后,导入先行协调机制,与各个当事人沟通、协调,争取把案件协调结案。如在处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梁园区城管局行政赔偿一案,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工作方法欠妥,造成原告伤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又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均未得到处理,诉至法院后,经过审查,被告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致伤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就多次召集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并指出被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经过耐心的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使这一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缩短了案件周期,提高了效率。今年,我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周期大大缩短,我们审理的案件,其中10件在半月内结案,1件在一个月内结案,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3、加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过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承办人员按步就班地按照程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后,承办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前就必须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找准症结,如果需要开庭,哪些程序可以简化,哪些程序可以合并,如果协调,切入点在哪,突破口在哪,都要提前做到心中有数,提前规划。特别是独任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更是小心谨慎,慎之又慎,对审理中可能遇到的每一个问题,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提前进行多次评估、演练。

        二、存在的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定较小。最高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了几类案件。但是,在实务中,也有些案件虽然不在规定之列,但是,案情特别简单,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未包含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之中。

        2、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客观上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少。有些案件,经初步审查,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我们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我们就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客观上使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少。

        3、内、外部的压力使办案人员不敢大胆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独任审理。内部压力,主要是错案追究,一旦案件被发回改判或其他错误,要求追究独任法官一人的责任,审判人员往往抱着人多智广的心态,不敢大胆独任审理,或者虽然形式上采用了独任审理,但实际还是合议制。外部压力主要源于信访的压力,独任审理后,一旦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向上级部门上访,目标集中在独任审判员一人身上,独任审判员要独自承担信访的压力。这种心态使审判人员心存顾虑。

        四、建议

        1、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最高院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扩大,应规定凡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法院可以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不必征求当事人同意。采用何种程序处理案件,决定权应是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所以,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确定,而不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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