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本在银行工作的职某为了蝇头小利而不顾自己的职责,将汇票复印件交与他人进行伪造汇票,触犯法律后,能够悔罪并自首。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职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5年12月份,时任温县某棉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郑某(已判刑)与任某( 已判刑)预谋,由郑某负责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任某负责找人伪造假银行承兑汇票,然后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贷款成功后,资金由任某和郑某各使用一半。之后,郑某联系到时任温县农行城区所出纳员的被告人职某,承诺办成后职某除得到郑某偿还他的1.8万元欠款外再得到一定的好处,职某明知郑某是用来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抵押贷款,但仍利用职务之便,先将偷取的温县农业银行城区所办理的票号分别为:01136848、01136846,票面金额均为250万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底联将其复印,复印件交给郑某,又以同事田某的名义在该行办理了1张1千元的银行汇票交给郑某,用于克隆假汇票的票祥、钢印等样本用。郑某将职某提供的样本交给了任某,任某又交与杜某(已判刑)伪造。2005年12月26日,杜某在郑州市某宾馆准备将伪造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任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职某明知郑某为了使用伪造的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贷款,而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职某系共同犯罪、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职某投案自首,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