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三人酒后从酒吧出来,为了坐车而将在出租车的他人拉出,在别人与其理论时,将人打伤。8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翟某、范某、李某三人酒后在商丘市神火大道蓝魅酒吧门口为争出租车,将已乘坐在出租车上的刘某强行拉下,刘某的朋友徐某与三人理论时,三人对徐某进行殴打,其中翟某用拳打在徐某右眼上。经法医鉴定徐某飞右眼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范某、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44000元,徐某不再追究,并请求对三人从轻处罚。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范某、李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