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四被告人为了发财,以给被害人介绍对象为幌子,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受到法律的制裁。8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韩某罚金8000元。
2010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李某、谢某以给被告人周某、韩某介绍对象为名,结伙或交叉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李某、韩某骗取睢阳区古宋乡徐某现金3400元;被告人周某、李某、谢某骗取永城市王某现金11400元;被告人周某、李某骗取睢阳区蒋某现金10001元;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骗取睢阳区丘某现金1200元;后谢某又伙同周某、李某、韩某骗取丘某现金11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谢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李某、谢某、韩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