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因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用铁锤将他人砸伤,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8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因安装卷闸门与赵某家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厮打中夏某用铁锤将赵某和赵某之妻芦某砸伤。经法医鉴定,芦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赵某左侧额骨眶突骨折构成轻伤、头顶后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左眼外眦外侧创口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已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赵某、芦某不再要求追究夏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