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夏邑县法院行政一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十余年的房屋产权纠纷案。最终,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实现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双了结”。
原告刘生与第三人王兵均系夏邑县城建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商,刘生承包水电安装,王兵承包土建工程。据原告诉称,工程结束后,因夏邑县城建开发公司尚欠其部分工程款,1998年经原任经理同意,该公司将楼房一套抵偿给了原告刘生,作价3.6万元,后原告刘生入住。据第三人王兵述称,因该公司欠其工程款,该套楼以5万元的价格低给了自己,并与夏邑县城建开发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的书面协议,且于2000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争执不下,因此发生纠纷。
2008年,王兵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刘生侵权为由要求刘生退还所占房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王兵提交了夏邑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刘生得知后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为王兵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受理该行政案件后,主审法官认识到当事人争议的实际是房屋,如果简单地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势必导致矛盾不能彻底解决,甚至将矛盾进一步激化。鉴于此,该案主审人向庭长、主管副院长汇报后,共同研究制订了周密协调方案,在通过法官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亲戚、朋友、同学多方协调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第三人王兵给付原告刘生现金3.2万元,房屋归第三人王兵,双方撤回对对方的起诉,以后不得再因此滋事生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