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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一管四定”加强警车规范化管理

  发布时间:2011-08-29 16:22:58


        夏邑县法院把警车管理作为法院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一管四定”工作模式,加强警车规范化管理,收到良好效果。

     “一管”即所有警车由机关行政科统一管理,并实行派车单制度,各部门根据任务需要使用警车的,由行政科统一安排,派车单应注明用车单位、执行的任务、起止地点、行车里程和带车人,无派车单或驾驶证、行车证、派车单不全的不得出车。

     “四定”即驾驶员定车,对车辆安全使用情况负全责,不得将车辆让他人驾驶和转借他人。保养定时,车辆在出车前和回院后,由驾驶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维修加油定点,需要维修车辆,经专人进行检测后,驾驶员凭票到定点修理厂维修;需加油车辆,凭派车单由专人开加油票,驾驶员凭票到定点加油站加油。车辆停放定位,除办案、出差等工作需要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所有警车对号停放院机关指定的位置,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不准让警车在院外过夜。

      为确保“一管四定”工作模式落到实处,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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