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许某在伐树时不留神,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在现场拾柴禾的李某被锯倒的树砸死,许某见状没有积极抢救反而逃离现场,8月30日,睢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依法查明,2011年4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许某伙同于某、王某(二人另案处理)到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代庄村伐树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对在现场拾柴禾的李某采取放任行为,致使李某被锯倒的树砸死,许某、于某、王某三人见李某被砸倒后没有采取有效抢救措施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许某当天主动投案。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