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袁某、司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及时处理事故,而是出手将他人打成轻伤。8月19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司某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司某驾驶比亚迪轿车,载乘袁某、张某行驶至夏邑县城二环路一酒店附近时,与受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被告人袁某、司某下车后即对受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右侧框内臂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袁某、司某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刘某表示不再要追究被告人袁某、司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司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