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29日,宁陵县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黄某系母子关系,被告人李某之父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某母亲黄某得到10万余元的赔偿金。今年3月被告人李某从外打工回到家听说了,其父死亡后,其母得到10万余元的赔偿款的事实,便向其母亲要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3月26日20时许,将自己位于逻岗镇西街三间房屋内的被子、衣柜等物品用打火机点着,公安局接到报警出动7名消防官兵到现场,还有好多村民共同扑救,半小时后才将火扑灭,大火烧毁房屋两间、手机、被子、衣柜等物品。被烧毁的物品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2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点燃自己房屋内的物品,引起大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官就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综合考虑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