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在其哥哥与他人发生争吵时,不是上前劝止,而是上去拳打脚踢,致他人轻伤,不料触犯刑律。8月25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听说其哥与李某某吵架,即开车到现场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致其右眼眉外有一3.6cm长的创口,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已构成轻伤。次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3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