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谈恋爱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但是,恶意利用谈恋爱的机会骗取对方钱物,实为法律所不容。9月5日,郸城人柴某某因诈骗罪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初,被告人柴某某通过上网与被害人张某确立了恋爱关系,谎称自己在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工作。后以与张某恋爱结婚为幌子,捏造为张某在郸城县公安局安排工作、买服装、装修房子等事实,让张某及张某的父母多次汇款,共骗取张某现金9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柴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自愿缴纳罚金,,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