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陈某与被告龚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在离婚前给原告王某出具欠购鱼款7万余元的欠条,后原告王某向被告龚某索要欠款时被其拒绝,9月5日,睢阳区法院查明案情后认定7万余元系被告陈某和龚某的共同债务,依法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欠款71900元。
法院依法查明,被告陈某与被告龚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商丘市310农贸市场做卖鱼生意,2007年,二被告与原告王某协商,在原告处购鱼,2007年4月13日,被告陈某给原告王某出具欠条,共欠原告王某鱼款109300元,之后被告陈某分8次偿还了37400元,下欠71900元无正当理由至今未还。
被告龚某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但已于陈某离婚,此款被陈某赌博了,且离婚时,陈某也同意还此款,因此债务应由陈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于2007年4月13日给原告王某出具的欠条,被告龚某于2007年9月21日与被告陈某离婚,从时间上可以看出,二被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王某的鱼款,被告龚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视为系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