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同乡与他人发生争执,自已逞一时之气,动辄持刀与人厮打,将他人扎伤。9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宁某的同乡付某某与班某某在夏邑县骆集乡双联集团职工宿舍发生争执,宁某得知后赶到现场,与班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宁某用刀将班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班某某的伤为轻伤。后双方调解,宁某赔偿班某某各项费用一万元。同年11月10日宁某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宁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05年11月24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1年7月8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宁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