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将他人撞伤,不料触犯刑律,后悔已晚。8月21日,夏邑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4日14时35分,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予NWY***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夏邑县教明街南头附近时,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伤。后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363毫克,为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受害人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